12月政府采购供应商都有哪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022年12月共有5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共分为如下几类具体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串通投标、恶意围标串标(24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15条);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条);还有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违法行为
违法失信行为

12月政府采购供应商都有哪些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2022年12月共有51条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共分为如下几类具体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串通投标、恶意围标串标(24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15条);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条);还有一条政府采购合同转包违法行为

串通投标、恶意围标串标(24条)

​串通投标、恶意围标串标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占比接近过50%,该类行为一直是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中的“重灾区”。在之前几个月的统计信息中,这类行为也一直属于“高发区”,以下为具体名单:

企业名称:西安索尔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1.处以中标金额(115.9万元)的千分之六,即人民币6954元(大写:陆仟玖佰伍拾肆元整)的罚款;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重庆市永上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7,078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重庆慧联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5‰的罚款,即人民币7,078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重庆国翔创新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你公司在参与重庆市江津区第六中学办公家具采购项目(项目号:JJQ22A00239)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经我局立案调查,认定围标串标的事实成立。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项目采购中标金额1,415,633元7.5‰的罚款,即人民币1,0617元;(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12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三)没收本项目违法所得21,438.81元。

处罚依据: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企业名称:永康市嘉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一)没收投标保证金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二)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5‰的罚款肆仟零伍拾元整(¥4050元)的行政处罚。(三)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行为。

企业名称:山西善诺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中国科学院西北生态环境资源研究院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2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山西卓异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200元,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宁夏华瑞星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宁夏首兴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宁夏新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罚款1127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3条、第77条

企业名称:安居达城市更新策划咨询服务(广东)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安居达城市更新策划咨询服务(广东)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份在容桂土地发展中心的“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龙涌口片区改造的房屋拆迁征地范围内厂房清退项目的动迁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的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7‰的罚金,金额为:20,998.6元(大写:人民币贰万零玖佰玖拾捌元陆角);2、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三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彭阳县金凯杏子营销农民专业合作社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处6681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企业名称:宁夏俊秀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处6681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企业名称:海原县守诺农业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处1250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企业名称:宁夏茵洲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供应商与供应商之间的串通投标

处罚结果:一、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年(自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处1250元罚款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企业名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骏康程电子设备经营部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罚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21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新疆禾辰杰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处罚结果:《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处以219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四川冠磊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3214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607.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企业名称:宜宾骏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恶意串通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3214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1607.00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

企业名称:广西学乐云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2994.9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3页23.12、23.13的规定

企业名称:贵港市巨华凯教育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存在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2994.23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第13页23.12、23.13的规定

企业名称:广西南宁谦谦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7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

企业名称:广西云枫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与其他供应商恶意围标串标行为

处罚结果:罚款372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75条

提供虚假材料(15条)

​排第二的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该类违法行为虽然不如串通投标数量多,但是单条罚款金额是这几类里面最高的,例如: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件中有26辆车辆行驶证为虚假材料,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9,518,84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97594.2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参加四川省泸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泸州市植物园)2022年补植苗木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05012022000099)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提交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罚款74666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以下为具体名单:

企业名称:深圳市商厨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19262.5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昆明凝冠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1770.85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名称:武威世纪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武威世纪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参加“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物流管理专业智慧物流实训室建设项目”(项目编号:2022zfcg00281)投标时,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具体为:武威世纪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显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友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小型企业,但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前述生产厂家不属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中小微企业,武威世纪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内容不实,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处罚结果:对武威世纪星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即7650元的罚款,禁止其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企业名称:绍兴腾辉车辆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根据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移交的实名举报线索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以及“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及停车管理服务采购(编号:绍柯采〔2022〕1395-001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你公司在两个政府采购项目中提交的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了核实,审阅了两个项目的采购文件,联系相关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协助调查,同时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询、了解,并实地考察了你公司投标场地的具体情况。经调查得知,你公司投标场地确实无法提供土地使用证,但在“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交通违法和事故车辆)清障救援及停车管理服务采购(编号:绍柯采〔2022〕1395-001号)”中提供了由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福全街道梅三村民委员会、福全街道办事处盖章确认的面积为228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证明,符合该项目招标文件特定资格要求,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在核实过程中也对该证明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故该项目标项二中标结果有效。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本案涉及的停车场地现行有效的租赁合同为两份,落款日期分别为2021年11月16日和2022年8月23日,租赁面积分别为2280平方米和1610平方米,你公司实际按照这两份合同向绍兴宏福印花有限公司支付租赁款项。你公司在参与“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时,为满足“停车场面积需在2500平方米及以上”的资格要求,于投标前补签了另外一份落款日期为2021年11月20日、场地面积为2610平方米的租赁合同,但从未按照此合同来支付租赁款项;投标前的有效租赁面积仅为2280平方米,并不满足该项目特定资格要求,故该份合同实际属于虚假材料,你公司负责人在问询过程中也承认了上述情形。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绍兴市柯桥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违法车辆停车管理、货物装卸入围服务采购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389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列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相应标的采购金额2000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计1400元;(二)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江苏盈运照明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投标时提供暂定期间的CQC证书

处罚结果:罚款16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成都大罗汉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参加四川省泸州市园林绿化服务中心(泸州市植物园)2022年补植苗木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项目编号:5105012022000099)过程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行为,具体表现为提交的其他响应性投标文件中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虚假材料,该行为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罚款74666元(按照涉案项目中标金额746.6615万元的千分之十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四川恒博睿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四川忆木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四川智信睿诚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处罚结果:罚款3982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磊诺(天津)市政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加东丽区民生小学等4所学校维修工程项目(项目编号:J-H2206-C05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项目经理社会保险缴费证明为虚假材料,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人民币12247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广州海迅建设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该公司在参与“儿童院区5号楼三楼多联空调设备采购安装项目(二次)”(项目编号:0809-2241GZG11067)投标时,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广东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单位)》为虚假材料,且影响项目评审。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共计人民币195万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合计人民币9,75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中英保集团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投标文件提供的车辆行驶证件中有26辆车辆行驶证为虚假材料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人民币19,518,84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97,594.2元,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广西顶瞻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结果:1、罚款:369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柳州市马灵贸易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处罚结果:1、罚款:369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企业名称:无锡市金兆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提供虚假资料谋取中标

处罚结果:处以人民币贰万柒仟肆佰柒拾柒元伍角伍分(¥27477.55元)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11条)

​第三类就是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这类处罚基本都是进行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具体企业名单如下:

企业名称:禹州市百汇洁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1725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企业名称:哈尔滨中标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未领取成交通知书、未与采购人签定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549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名称:广西万桂新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弃标

处罚结果:罚款2554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名称: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根据柯桥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移交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等单位无故放弃中标资格案件线索的函》,本机关对你公司在“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政府采购活动中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的行为,于2022年10月12日进行了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22年8月16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委托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就“2022年度钱清街道各村居易腐垃圾收运服务项目(编号:绍柯采〔2022〕2413号)”进行公开招标,预算金额135万元,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本项目共有十一家供应商参加了投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你公司为中标候选人,中标价47.88万元。2022年8月19日,采购单位及采购代理机构电话通知你公司领取中标通知书。2022年8月23日,你公司向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递交《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自愿放弃中标资格。2022年8月29日,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向区公管办递交《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认为你公司存在恶意竞争,故意压低报价扰乱市场,同时无故放弃中标导致项目拖延,无法按照规定时间开工。经区公管办核查,你公司无故放弃中标资格的违规情形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全周期监管的若干意见》(区委办〔2020〕75号)要求,区公管办将案件线索移交本机关,并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本机关收到区公管办移交的案件线索后,对你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了问询、了解。经问询得知,你公司本身并不具备提供垃圾收运服务的能力,实际情况为主营废料回收的第三方挂靠你公司的名义参与本次项目招投标,但投标后第三方经过自行评估认为项目内容及自身报价无法满足盈利要求,因此作出放弃中标资格决定。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的“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行为,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材料证明:1.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胡明庆的询问笔录1份;2.中标通知书;3.绍兴市柯桥区钱清街道办事处、浙江金邦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递交的《关于对绍兴普天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相关处罚的申请报告》;4.绍兴普天广告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放弃声明函》;5.采购文件。本机关于2022年11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绍柯财执法告〔2022〕3号),告知了有关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听证。

处罚结果:(一)处以本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1350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6750元;(二)列入政府采购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的有关规定

企业名称:河南庆源建设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处罚结果:罚款131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46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第72条

企业名称:四川丰亿禾科技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中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与采购人签定合同、履约

处罚结果: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罚款0.79万元。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二)的规定

企业名称:乐山市市中区海知棠幼儿园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之规定。

处罚结果:罚款1125.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壹佰贰拾伍元整,按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算得出),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企业名称:大庆市龙凤区博晟达物资经销处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7月29日开标的交警支队道路交通标线涂料及施划采购项目([230601]QC[TP]2022043)中,未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598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企业名称:黑龙江龙涵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6月23日的大庆市第二医院安保服务项目(DZC20212011)中,中标人黑龙江龙涵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308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企业名称:黑龙江省猎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在2022年3月17日开标的大庆市第二医院安保服务项目(DZC20212011)中,中标人黑龙江省猎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未在三十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项“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罚结果:罚款3088.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第77条

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企业名称:天津市松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当事人在参与北辰区教育城域网自有光纤维护项目(项目编号:HGGP-2019-C-0184)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并签订合同后将合同转包,构成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的违法情形。

处罚结果: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2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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